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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2021年行政处罚信息(十一)

发布时间:2023/12/12 来源:典型案例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2021年行政处罚信息(十一)。

  当事人于2021年6月份,自外购进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20包(每包50片),进价为25元/包。自购进后当事人即将案涉口罩置于经营场所,在未明码标价的前提下,以30元/包的单价对外销售。

  2020年10月8日,当事人生产上述案涉口罩共9包,规格为20只/包,然后放置于销售货架上,在未明码标价的前提下,以单价10元/包对外销售。至案发,未销售出去,未制作、摆放价格标签。

  当事人于2021年9月18日,自外购进“医用外科口罩”10包(每包10片),进价为6元/包。自购进后当事人即将案涉口罩置于经营场所,在未明码标价的前提下,以10元/包的单价对外销售。至案发,当事人经营货架上还有5包口罩待销售,且未明码标价。

  2020年8月25日,当事人从南通全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进案涉叉车。2020年11月,当事人将案涉叉车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至案发,案涉叉车一直未经监督检验。案发时,当事人的员工顾福元正在操作案涉叉车将生产的排烟道半成品搬运到室外晾晒。经查,顾福元未取得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

  当事人于2019年10月30日从江苏华鑫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盒批号为190901的气管炎橡胶膏、进价为6.89元/盒,合计13.78元。上述气管炎橡胶膏外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19.08.30,有效期:24个月,有效期至2021.08.29。案涉气管炎橡胶膏自购进后,当事人即置于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并于2020年9月18日销售一盒,销售价格为9元/盒。剩余一盒,未及销售,至案发已超过有效期,且一直放置于经营场所经营柜台中。

  当事人于2021年上半年,自外购进“医用外科口罩”1包(每包50枚),一次性使用口罩(非医用)1包(每包10只)。自购进后当事人即将案涉口罩置于经营场所,在未明码标价的前提下,分别以50元/包和10元/包的单价对外销售。至案发,未销售出去,且未明码标价。

  2019年开始,南通万部机电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杨海波开始负责惠蒲新世纪西区的电梯维保,当事人即将电梯层门钥匙、电梯轿厢内操纵箱钥匙和电梯启动钥匙交给电梯维保人员保管便于日常维保,双方未签署保管协议,当事人也未建立电梯层门钥匙、电梯层门钥匙、电梯轿厢内操纵箱钥匙和电梯启动钥匙的管理制度、未指定负责人。至案发,上述钥匙一直由电梯维保人员进行保管。

  我局接到关于宏昌花苑违法收取电费的举报,我局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经查,卢志勇向宏昌花苑业主收取电费,再将电费缴纳给供电公司。当事人未按照《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规定的电价向业主收取电费。

  2021年6月25日,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工作人员对如皋市日月建筑材料厂生产的混凝土路面砖进行抽样检验。经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当事人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10日的混凝土路面砖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系向消费的人提供零售服务的超市。当事人在其超市收银台旁放置有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购物袋,消费者结算完毕后,当事人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用于盛装消费者所购商品。当事人出具的销售凭证上均未单独列示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当事人于2021年4月2日将广西糖业集团昌菱制糖有限公司生产的赤砂糖以800克/袋的规格进行分装,于2021年4月8日以5元/袋的价格将其中的300袋赤砂糖(规格:800克,生产日期:2021年4月2日)销售给如皋市郭园镇姚志芳百货商店。如皋市郭园镇姚志芳百货商店以5.1元/袋的价格分别于2021年4月22日、2021年5月21日、2021年6月18日将上述赤砂糖销售了150袋、100袋、50袋给江苏星联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江苏星联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日将其中的10袋以7元/袋的价格销售给如皋市石庄镇敬老院。2021年5月17日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如皋市石庄镇敬老院食堂内的上述赤砂糖进行抽样,抽样基数为6袋,以6元/袋的价格抽取样品4袋。上述样品经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检验,于2021年6月15日出具了编号为IPADNIPD978908F6的《检验报告》,报告中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不溶于水杂质项目不符合GB/T 35884-2018《赤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1年4月3日将山东龙瑞糖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散装绵白糖以800克/袋的规格重新分装,以5.0元/袋的价格将其中的50袋绵白糖(规格:800克,生产日期:2021年4月3日)销售给了崇川区翔文食品超市。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在崇川区翔文食品超市抽样检查,样品数量4袋,抽样基数8袋,案涉绵白糖经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No:SH21SX03410《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1445-2018《绵白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从滕州市奥华食品厂购进了散装绵白糖并重新分装,于2020年11月3日共计生产了40袋规格型号为800克/袋的绵白糖。当事人将上述绵白糖全部销售给了唐坤武,售价为4.8元/袋。上述绵白糖包装袋背面标注“产品质量标准代号:GB/T1445”等字样。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在唐坤武的经营场所进行抽样检查,样品数量5袋,抽样基数5袋,案涉绵白糖经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No:QZSJ202106494《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1445-2018《绵白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1年4月3日将山东龙瑞糖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散装绵白糖以800克/袋的规格重新分装,以5.0元/袋的价格将其中的50袋绵白糖(规格:800克,生产日期:2021年4月3日)销售给了周志清。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日在周志清的经营场所进行抽样检查,样品数量5袋,抽样基数30袋,案涉绵白糖经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NoQZSJ202107804《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1445-2018《绵白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从山东龙瑞糖业有限公司购进了散装绵白糖并重新分装,于2021年5月3日共计生产了100袋规格型号为800克/袋的绵白糖。当事人将上述绵白糖全部销售给了如东县新店宏丰超市,售价为4.8元/袋。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在如东县新店宏丰超市的经营场所进行抽样检查,样品数量4袋,抽样基数20袋,案涉绵白糖经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No:QZSJ202109554《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1445-2018《绵白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1年3月将一辆未经3C认证的电动三轮车以5289元的价格销售给如皋市学军车行。上述电动三轮车的最高车速为50km/h,电机额定功率为1.55kW,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的L2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电动三轮车的3C认证证书和车辆一致性证书,案涉电动三轮车未取得3C认证。另查明,当事人生产案涉电动车时冒用如皋市招财牛车业有限公司名称、产品标识,并向客户提供印有“LUCKYBULL招财牛/电动车/如皋市招财牛车业有限公司”字样的电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及印有“招财牛 LUCKYBULL 如皋市招财牛车业有限公司”字样的销售清单。

  当事人从2019年2月开始在如皋市搬经镇叶庄居九组的经营场所从事斗香销售。其销售的斗香是从送货上门的供货商处购进的,斗香销售价格为80元/只。当事人从事斗香销售活动使用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为食品销售;卷烟、雪茄烟零售,并无斗香销售。当事人未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行为属实。

  如皋市第一中学停车场属于《如皋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其收费应实行政府指导价。2019年9月22日当事人与如皋市第一中学签订《协议书》,双方协定委托当事人派遣人员负责管理如皋市第一中学停车场,委托期限为2019年9月23日至2020年9月22日。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当事人在负责管理如皋市第一中学停车场期间,出于提高派驻停车场管理人员福利待遇目的,未经批准,参照如城其他停车场收费标准,擅自制定如皋市第一中学停车场收费标准,对外来车辆实施收费管理,共计收取停车费1506.31元。

  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21年8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经联广场B区9号的经营场所做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白酒销售货架和待售白酒存放场所检查发现以下白酒:1瓶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M6)酒、4瓶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M3)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瓶贵州茅台酒(飞天茅台)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光启花苑为当事人开发、销售的商品房。光启花苑商品住房共17栋,楼号分别为1、2、3、5、6、7、8、9、10、11、12、15、16、17、18、19、20号。至本局检查时,上述商品房均取得如皋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事人在光启花苑售楼处设置有沙盘,用于向购房者展示和宣传光启花苑。2021年9月3日检查时,光启花苑沙盘内1、2、5、6、7、10、11、12、15、18、19、20号楼模型前贴有“已售罄”字样的标牌,宣称上述12栋商品住房已全部售出。至检查案发时,上述12栋商品住房其中2、6、7、10、12、15号楼共36套商品住房实际未售出。

  2021年8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如皋市长江镇光泽路兴港商城酒店公寓一楼的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经营中。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上述6箱(共24瓶)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M6+酒的进货凭证。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6箱(共24瓶)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M6+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当事人在位于如皋市丁堰镇丁新路19号的经营场所内从事油条、烧饼等食品现场加工制售,经营场所面积约30平方。2021年7月10日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其加工制售的油条进行抽样,经检验,当事人2021-07-10日所加工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为287mg/kg,规定要求≤100mg/kg,检验测试结构为不合格。

  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

  2019年8月,当事人在上海国际口腔材料展会上以5元/支的价格购进10支标注POSICAINE?100字样的进口麻醉注射剂(以下简称POSICAINE?100),有效期:30/06/20。2019年10月11日,当事人在口腔诊疗中使用了一支案涉POSICAINE?100,共收取诊疗费用(含药品费用)150元。截至案发,当事人药品柜内尚余一瓶,已超越有效期。其余8瓶,当事人自述在诊所搬运过程中毁损。当事人未能提供POSICAINE?100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同时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确认,POSICAINE?100是未经国家审批的药品,无进口药品企业。

  2021年9月6日,检查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内贝拉小蜜蜂?橄榄抚触按摩油、贝拉小蜜蜂?润肤油、紫婴坊?婴儿VE嫩肤霜、贝拉小蜜蜂?宝宝草本祛痱金水、贝拉小蜜蜂?马芷苋痱子喷雾等化妆品用于销售,上述产品均已超过限用日期。当事人案涉行为的货值金额:化妆品为582.00元,非化妆品为223.80元,违法来得到的化妆品为119.00元,非化妆品为40.20元。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当事人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于2020年10月起在如皋市丁堰镇朝阳村六组从事电动车及配件销售。2021年9月3日因本局检查案发,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从事经营无经营账册,经营额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

  当事人如皋曾红林废弃陈旧物资经营部,自2021年9月份起,在位于如皋市东陈镇南东陈村14组14号租赁房内,从事废旧收购经营活动。2021年10月27日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从事废旧收购,但其营业执照登记事项营业范围中无废旧收购。

  2021年10月18日我局检查时,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将涉案茅台酒及口罩置于货架上,未明码标价进行销售。由于涉案茅台酒未及销售且当事人经营口罩未建账,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

  2021年10月13日,我局检查人员依法对位于雪岸镇南凌社区七组的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人员发现当事人用于销售的2.53kg步步糕、1袋苏巧-松露巧克力、5袋荞麦粉已过保质期。

  2021年8月16日,当事人以8.4元/kg的价格向如皋市爱购超市供货生姜19.6kg,2021年8月16日如皋市爱购超市正在销售的上述生姜经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1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位于东陈镇洪桥居委会五组22号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西侧货架上有2只燃气灶待售,均未发现熄火保护装置。

  2021年10月12日我局检查时,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将未明码标价贵州茅台酒及口罩置于货架上进行销售,由于当事人贵州茅台酒未及销售且经营口罩未建账,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

  2021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如皋市健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邱贤春在现场配合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有8种药品用于销售,其自称系自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却未能提供有效的购销记录。当事人是利用微信与微信名称为“刘爱敏-安徽华源(微信号:yingzi5163)”的供货商联系,购进案涉药品用于销售的。当事人购进案涉药品时未认真审核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也未索要案涉药品的销售发票和购货清单,没办法提供案涉药品供货商的药品经营资格资质证明。

  2021年10月3日晚,消费者冒亚飞及其亲朋共21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用餐,当事人提供了2桌饭菜,用餐后有3人出现腹泻、腹痛、呕吐及水样便等症状等症状。2021年10月4日中午,消费者朱郝禹及其亲朋共13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用餐,当事人提供了1桌饭菜,用餐后有3人出现腹泻、腹痛、呕吐及水样便等症状等症状。2021年10月18日,如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关于2021年10月3日东陈镇冒亚飞三十岁生日宴所致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结案报告》与《关于2021年10月4日东陈镇朱郝禹儿子满月宴所致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结案报告》,报告判定该事件为由如皋市锦逸宴会中心提供的宴席导致的副溶血性弧菌病。

  当事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1年10月初,当事人从上海周边收购卷烟在南通市如皋市长江镇疏港路金嘉花园12号楼自动售货机内销售,至2021年10月9日江苏省如皋市烟草专卖局检查时,库存卷烟共计12个品种,144条,经核价,总价为18215元。

  2021年10月13日我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将以20元一袋购进的口罩置于其经营场所内货架上销售,未见标价牌,截至案发未及售出,由于当事人经营未建账,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的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

  当事人冒林,自2021年9月初起,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如皋市雪岸镇雪岸居民区十二组自建房内,从事废旧收购经营活动。2021年11月8日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从事废旧收购,截至案发,当事人未领取营业执照,因当事人经营废旧收购未建账造册,故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

  当事人冒乃高,自2021年8月初起,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如皋市东陈镇杨庄居九组12号自建房内,从事废旧收购经营活动。2021年10月27日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从事废旧收购,截至案发,当事人未领取营业执照,因当事人经营废旧收购未建账造册,故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初购进冥币10袋置于经营场所内用于销售,售价为150元/袋,至案发,当事人未及销售,当事人销售冥币的货值金额为1500元。又查,2021年10月21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茅台酒2瓶销售,未见标明价格,另有一次性口罩一袋置于店内西侧货架待售,未见标明价格,因当事人经营未建账,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

  2016年10月,当事人制作了两块店招广告牌,广告牌上标明“双语”对其聘请外教进行英语教学的服务进行宣传,自2020年下半年开始,当事人将外教辞退,未再开设英语及其它外语课程,截至案发,当事人仍在广告牌上标注“双语”进行宣传。

  2021年5月11日,当事人开始在逸璟园2#、3#、6#、7#、8#、9#楼宇模型上标注“完美告罄”字样进行宣传,2021年6月23日、2021年8月7日,当事人售出2#楼1001、2#楼1101商品房各一套。2021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逸璟园项目售楼处检查时,当事人在逸璟园2#、3#、4#、6#、7#、8#、9#楼宇模型上标注“完美告罄”字样进行宣传,经查,截至案发,当事人上述楼盘仍有16套商品房未及销售。

  当事人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苏通食药监械经营许20170392号)许可的库房地址为如皋市东陈镇杨庄居委会乐洋路5号四楼,为便于经营,当事人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未依法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的情况下,擅自将医疗器械库房搬迁至苏州的一个库房内。

  2021年11月8日我局检查时,当事人如皋市思辉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内,将未明码标价的茅台酒两瓶及口罩一袋置于货架上进行销售,由于涉案贵州茅台酒及口罩销售未建账造册,故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

  当事人自2021年9月份起,在位于如皋市东陈镇雪岸社区12组租赁房内,从事废旧收购经营活动。2021年10月27日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从事废旧收购,但其营业执照登记事项营业范围中无废旧收购。

  当事人自2021年9月份起,在位于如皋市东陈镇南凌村居委会十二组50号租赁房内,从事废旧收购经营活动。2021年10月27日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从事废旧收购,但其营业执照登记事项营业范围中无废旧收购。

  2021年8月20日,我局检查人员依法对南通鑫乾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东陈镇南东陈村16组的澜府营销中心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展示沙盘的东西两侧各放有一块宣传海报,海报上标注:“澜府 /2021年注定是通胀持续加剧的一年 2020年各国央行疯狂印钞000美元/美国货币增量000美元占美国印钞总量约34%”等内容,海报上未表明引证内容的出处。

  当事人杨菊,自2021年1月1日起,在位于东陈镇南东陈村15组,从事废旧收购经营活动,2021年10月27日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从事废旧收购,但其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经营场所(东陈镇南东陈村16组徐菊生所属房屋内)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

  当事人在租赁场所(如皋市东陈镇洪桥街16号)内从事油条、烧饼等食品现场加工制售,于2021年7月11日在加工制作油条的过程中擅自添加明矾,当日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其加工制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抽样基数为0.5kg,抽样价格为24元/kg。2021年7月20日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了编号为:No:FF21-08918的《检验报告》,检验测试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0年9月1日与沪如智能科技(如皋)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在位于如皋市城南街道新源北路008号11月份开展生产经营,期间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21年6月初向武汉某单位购进二手压力为1.05MPa的储气罐,购进后当事人组织工人自行安装该储气罐,并于6月中旬正式投入使用,设备的登记、检验、管理由当事人自行负责,但投入使用后没有办理使用登记。

  当事人因经营需要,于2021年5月16日租赁南通中宏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厂房及产品编号为202100290的电动单梁起重机从事机电设备钢材的加工,在租房合同中明确了该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验均由使用方负责。2021年8月12日当事人购买一台设备代码为367的单梁起重机械用于生产加工。至我局2021年8月31日检查止,当事人在正常使用上述两台起重机械,案涉两台单梁起重机自购进至今未检验。

  2021年2月,当事人对世纪桃源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向业主收取垃圾清运费,标准为4.8元/平方米(一次性),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共向49户业主收取垃圾清运费,合计32126元(当事人在计算费用时采用四舍五入取整数)。

  《关于明确我市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皋价发〔2013〕133号】规定,业主单位或个人应按以下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户次不超过2.00元/平方米。

  2021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如皋市城南街道城南花苑中心街东一16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最南边靠墙的货架上,发现6种不同品牌的进口面膜,现场发现所经营的不同品牌的化妆品上未有中文标签。

  2021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如皋市城南街道环湖北路888号的龙湖丽园项目部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的龙湖丽园项目部车位运行服务费为50元/月?个,现场无其他收费公示。经初步50元/月?个。《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如皋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皋政办规〔2020〕1号】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如皋市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20元/车位?月。

  2021年10月15日左右,当事人向上门兜售的人购得冥币200扎;冥币正面印有:“天地通用银行、壹佰圆”等字样,反面印有:“路路通”等字样,货架上的销售标签为每扎1.0元.到我局检查止当事人所进冥币未成有销售,合计销售经营额200元。

  2020年,当事人在自营阿里巴巴店铺“南通艾美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中上架一款名为“厂家直供PP聚丙烯卷焊条pp卷焊条工程半圆万能热熔焊接胶条灰白本”的产品,在该产品销售详情页中写有“万能”的字样,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广告的真实性。

  2021年7月10日,当事人购进冷冻直脚三黄鸡并对外销售,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对超出经营范围的登记事项未进行登记变更。2021年7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7日内改正。2021年8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对登记事项进行变更登记。

  2021年1月18日,当事人以3.6元/包的价格购进冀赵玉桥牌的营养小面条18包(菠菜面、鸡蛋面、胡萝卜面各6包)并对外销售,销售单价4.5元/包。上述营养小面条菠菜面、鸡蛋面保质期截止至2021年10月11日,胡萝卜面保质期截止至2021年10月14日。超过保质期以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4日对外售出1包鸡蛋面,2021年10月22日对外售出1包菠菜面。截至2021年10月25日,当事人共销售两包超过保质期的营养小面条,剩余7包未及销售被本局查获。

  当事人于2020年6月份生产了一个批次的规格型号为ZYTK-2020001的运动头盔,数量是30只。2020年12月8日,当事人将上述30只头盔销售给了苏州市相城区元和万足锦贸易商行,销售单价为20元/只。2021年4月22日,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亿科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苏州市相城区元和万足锦贸易商行内销售的运动头盔进行抽样,样品数量为6只,销售单价为35元,抽样基数为24只。上述运动头盔经检验,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和标志不符合GB24429-2009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6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6月11日上午销售了阿莫西林胶囊(0.5g*30s)1盒,执业药师未在岗。本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皋市监责改字〔2021〕0611-1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1年10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2日下午销售了阿莫西林胶囊(0.5g*30s)1盒、甲磺酸左氧氟沙星胶囊(0.1g*12s*2板)1盒,且执业药师程婷婷不在岗。

  当事人于2020年8月租赁了位于如皋市郭洋村15组的房屋和场地用于堆放废品,期间一直未领取营业执照,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废品回收的违法行为属实。

  当事人于2020年6月首次开盘,开始对外销售房源。2021年8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售楼处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用于展示的楼盘沙盘模型有30幢住宅楼模型,其中3#、5#、6#、11#、12#、13#、18#、28#、30#、31#、32#、33#、35#、36#楼房模型上有“售罄”的标识牌。截至2021年8月13日,美利臻樾馨园项目30#、31#、32#、33#、35#、36#已全部销售结束,没有剩余房源,当事人未将相应的一套一标价目表进行公示。美利臻樾馨园项目3#(101、102)、5#(101、102)、6#(101、102)、11#101、12#(102、103、104、105)、13#(102、103、105)、18#(101、102、103、104)、28#(101、102、103)共计21套房源尚未售出。上述楼栋实际并未完全销售结束,但当事人在相应的楼栋模型上均标示了“售罄”。当事人制作的双拼、联排别墅的“一套一标”价目表公示在售楼处,当事人未按规定将16套已售商品房销售状态进行标注并公示。

  当事人通过服务商在大众点评APP上开通了商家主页,当事人从服务商处购买了孕产通服务,其通过孕产通服务发布了含有帮助清除停乳后的残留乳汁,改善哺乳期奶结、涨奶余奶、肿块等问题……胸部乳腺疏通/防护改善乳腺增生……积极预防产后病……有效预防疾病,保障健康……”等案涉用语的广告。当事人仅购买了一年的孕产通服务,服务费用600元。当事人虽提供的案涉用语的佐证材料,但无法证明案涉用语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2021年7月,经人介绍商定,当事人以8.5元/份的价格向如皋市智贤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贤公司)提供快餐。7月12日到7月16日,当事人向智贤公司提供快餐490份,具体数量如下:12日99份、13日106份、14日101份、15日101份、16日83份。后双方因发生纠纷停止供餐,也未就餐费进行结算。在此期间,当事人从事快餐加工制作未领取《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在位于如皋市柴湾镇杨宗社区十三组(陈大生房屋内)的经营场所从事斗香加工、销售。2021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加工、销售未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斗香的违法行为。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皋市监责改字〔2021〕0401-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场所内有45个斗香,上述45个斗香的包装上标注有“恭喜发财、财源广进、万事如意、心想事成、出入平安”等字样,但仍未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2021年6月25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该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基数为5辆,其中抽样一辆(购买价格2280元/辆)、备样一辆。根据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编号:SY-J02210207),该型号电动自行车检验检验测试结构为“经抽样检验,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6月19日,当事人场所内发生一起起重机引起的挤压事故,导致一人死亡。根据如皋市人民皋政复〔2021〕66号《市政府关于对如皋市飞腾热处理有限公司“6.19”挤压事故调查结案的请示的批复》及《如皋市飞腾热处理有限公司“6.19”挤压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违规司索作业引起的事故,定性为特种设备相关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当事人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严格,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作业人员培训管理不全面,对事故负有责任。

  2021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如皋市城北街道陆桥村21组城西北路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从事废旧回收的经营活动。其经营场所内堆满了废旧纸张、书籍。当事人未能提供其在该场所内从事废旧回收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自2021年7月开始,在位于如皋市城北街道花城大道与仁寿路交界处西侧辅道向北100米的一处房屋内从事废旧回收的经营活动。其回收的废旧主要为废纸、废塑料、废铁。当事人回收的废旧来源为超市的包装箱和上门回收。当事人将回收的废旧售出后赚取差价。至案发,当事人未领取从事废旧回收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导热油加热器、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压力管道

  2017年、2018年,当事人通过王诗桂购买了盐城广福达电热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案涉导热油加热器,并安装在生产车间内用于生产。案涉导热油加热器通过压力管道与车间设备相连接。案涉导热油加热器的加热功率均已达到200KW。案涉导热油加热器并无生产许可证。故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导热油加热器的行为属实。压力管道系当事人原先使用的导热油锅炉的压力管道,案涉导热油加热器上的压力表显示压力分别为0.1MPa、0.18MPa,压力管道内部导热油的压力已达0.1MPa。本局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报告,管道级别GC2,下次检验日期为2019年07月08日。故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的行为属实。

  2021年8月10日,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桔子进行抽检,上述桔子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案涉起重机械于2019年6月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当事人主要使用案涉起重机械用于吊装维修设备。案涉起重机械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6月,到期后案涉起重机械并未申请检验。2021年7月1月,我局现场检查时,案涉起重机械已超过检验有效期。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属实。

  当事人自2021年1月在如皋市如城街道陆桥村十组8号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已查明当事人回收的报废汽车共计8辆,以总价10443元销售给湖州美欣达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剩余两辆当事人未销售即被我局查获。

  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一家网店从事日本本土化妆品代购,店名为“小胖方日本代购”,网址为,掌柜旺旺名“fangxiaopang0917”。2021年9月初,当事人在日本本土以11000日元/盒(约合人民币627元)的价格购买了两盒SUQQU粉霜,并于9月9日邮寄回国。当事人父母于9月18日签收。上述两盒SUQQU粉霜无中文标签,为用于化妆的粉底,无育发、染发、烫发、脱毛、、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功能。2021年10月1日,举报人在当事人经营的网店下单购买了两盒SUQQU粉霜,订单号4424,价格共计1370元。当事人接单后,通过其居住在如皋市水绘绿源15号楼501的父母,于10月4日直接将案涉两盒SUQQU粉霜从国内寄给举报人。举报人于10月7日签收,后以商品无中文标签为由申请并成功退款退货。案发时,案涉两盒SUQQU粉霜已用于自用。

  当事人以50元/盒的价格购进11盒“贴状元”牌穴位压力刺激贴(生产企业:山东东进药业有限公司,产品备案凭证编号:鲁菏械备20180084号),并陈列在其经营场所准备以64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但未制作标价签。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从事电动自行车等销售。2021年5月27日,如皋市丁邦全电动车经营部从当事人处购进五辆爱玛牌TDT1142Z型的电动自行车(出库单标注车型利威G205TZA-L4820标准版01)用于销售,购进单价为2280元/辆。2021年6月25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如皋市丁邦全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该型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基数为5辆,其中抽样一辆、备样一辆。根据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编号:SY-J02210207),该型号电动自行车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又查,如皋市丁邦全电动车经营部在当事人处购进案涉电动自行车时要求当事人对案涉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当事人为了销售案涉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对案涉电动自行车加装了前硌脚、更换了容量大的电池盒。

  当事人作为红星美凯龙商场内商户,参与了商场组织的2021年国庆促销活动,并将其销售的绿能40W三防灯作为特价商品进行宣传。该商品原标示售价为110元,活动期间(9月19日-10月7日)售价为9.9元。为让客户感觉享受了很大的优惠,当事人虚构该商品原价为196元,并通过商场大厅广告牌进行宣传。

  当事人自2020年12月开始,在位于如皋市城北街道沪润星城2号楼2层开设一家挂牌为“九洲装饰”的门店,从事装饰装潢的经营活动。至案发,当事人未取得在案涉场所从事装饰装潢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

  2021年6月19日,如皋市飞腾热处理有限公司场所内发生一起起重机引起的挤压事故,导致一人死亡。根据如皋市人民皋政复〔2021〕66号《市政府关于对如皋市飞腾热处理有限公司“6.19”挤压事故调查结案的请示的批复》及《如皋市飞腾热处理有限公司“6.19”挤压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违规司索作业引起的事故,定性为特种设备相关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当事人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当事人经营的韭菜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2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8月28日发布了皋政办规〔2020〕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如皋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物业收取地下车位汽车停放费标准不得超过20元/车位*月。当事人自2020年3月28日至案发,以30元/车位*月的标准收取地下车位停放费。

  2020年6月22日,当事人销售约84千克案涉批次油麦菜给如皋市百世利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价格为4.17元/千克,总价结算350元。2021年6月23日,如皋市百世利农副产品经营部将83.5千克案涉批次油麦菜配送至如皋市第二中学。2021年6月23日,如皋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抽样人员对如皋市第二中学使用的油麦菜进行抽检,上述油麦菜经抽样检验,啶虫脒不符合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自外购进100捆印有“天地银行”、“100”、“壹佰圆”等字样的冥币置于其位于如皋市城北街道邓园村九组23号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上述冥币购进价格为2元/捆,销售价格为3元/捆。

  2021年10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如皋市家家乐超市阿荣加盟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当事人经营者胡国才委托丁刘芳在现场陪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日化用品货架上陈列有待销售的:“雕牌84消毒液”5瓶,标注:净含量:650克,限用日期及批号简包装标示:20230905A1253,保质期:2年,执行标准:Q/Nice/1156。以上产品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2019年11月30日起租赁如皋市如城街道花港小区五十八号院内的区域并在此处从事废品回收经营活动。当事人将废旧的纸、塑料和金属等回收至场所内进行分类再转售已赚取差价。截至案发,当事人仍从事废品回收经营活动且未领取营业执照。

  当事人自有微信号昵称为“港青旅(皋南)”(微信号wxid_1msfhyi3cttd22),当事人日常经营中使用该微信号添加客户,并在朋友圈内发布其销售的旅游路线产品供客户选择。当事人于2021年2月26日上午11时19分,在上述微信号朋友圈内发布图片广告,在图片中使用党徽并发布“热烈庆祝建党100周年”字样。

  当事人2020年8月向一上门推销广告服务的商贩支付500元,由该商贩为当事人制作“店长体验剪/抗疫情友情价”系列图文并上传至当事人在口碑平台的商家宣传界面。当事人在上述广告中宣传的普剪服务在门店线元/次(非会员价)。当事人在口碑广告中宣传的普剪服务标价为38元/次,并宣传该价格为抗疫情友情价。

  2021年7月24日,当事人采购“柠檬鸡爪浸泡汁”用于制作“柠檬鸡爪”,“柠檬鸡爪浸泡汁”的生产日期为2021-7-24,保质期为4天。2021年7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因上述“柠檬鸡爪浸泡汁”属于食品原料,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

  2021年7月20日,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给如东县双甸孙建南北货商店的绵白糖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8月16日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QZSJ20210687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 1445-2018《绵白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6月15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南通普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城南店销售的医用制氧机进行抽样,样品名称:医用制氧机,生产企业:深圳心诺智造医疗有限公司,经销商:深圳乐普智能医疗有限公司,库存数量1台,抽样数量1台,价格3580元/台。检验结论:样品经检验,不符合上述检验依据规定的总要求。其中《检验报告》第7页显示:YY0505-2012条款6,识别、标记和文件项目检验结果为不符合。

  当事人于2021年5月从海南农户处采购了不同批次的香蕉,采购后置于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2021年5月10日,当事人向如皋市百家好超市销售了3箱香蕉(8kg),销售总价为120元。2021年5月10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如皋市百家好超市的在售的上述香蕉抽样检测,2021年5月26日,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21F0511009《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如皋市百家好超市销售的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2021年1月29日在自有公众号“如皋龙摄影婚纱摄影”(微信号:rgl-ido)上发布题为“龙摄影女神群像/美丽,由你来定义”的宣传文章,该文章中写有“爆款写线日本局检查,当事人上述广告阅读量为50。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删除了违法广告。

  当事人系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的提供者,于2021年2月开始,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如皋市如城街道武定苑208-101的经营场所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

  2021年4月13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通市纤维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海门巴宝莉纺织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床上用品(精品全面活性四件套)进行抽检。2021年7月22日,我局收到南通市纤维检验所出具报告编号为No.NT-DFT-2021J00147的《检验检测报告》:经检验,水洗尺寸变化率(面料、里料)项目不符合GB/T22844-2009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6月27日晚,消费者周本生及其亲朋共115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用餐,当事人提供了11桌饭菜,用餐后部分用餐人员(根据周本生提供的名单,为42人)出现多次腹痛、腹泻等症状,周本生投诉至本局。2021年7月6日,如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关于2021年6月27日如皋市如城镇一起副溶血性弧菌所致食源性疾病事件的结案报告》,报告判定该事件为由如皋市如城镇同心园饭庄6月27日晚提供的宴席导致的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

  2021年7月19日,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给海门明之润食品经营部的绵白糖(生产日期:2021-06-07、800克/袋)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8月17日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SH21SX0486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1445-2018《绵白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8月2日,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给如东三号桥百货超市的绵白糖(生产日期:2021-06-07、800克/袋)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8月23日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QZSJ20210736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1445-2018《绵白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店内最南侧墙上悬挂有一鱼汤面广告牌,广告牌上有“鱼汤面”、“东台鱼汤面石庄店秉承百年老方,汤白质浓,营养丰富!经常吃能润脾健胃,补虚疗肠的疗效,符合当代人的膳食养生。”等字样,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021年9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如皋市石庄镇市场105、106室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购进“久盾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无纺布)”和“海宁潮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Ⅱ号”放于店内用于销售和赠送。现场未见标价牌或其他价格公示文件。

  2019年6月,当事人开始从事奶茶制售经营。2021年10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店店招上有“COCO”标志,在其经营场所柜台上发现了“COCO”字样,在其柜台上发现有“COCO”图案的饮料杯483个、包装袋81个。另查,上述标志系亿可国际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并受让于亿鼎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鼎公司),亿鼎公司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未取得亿鼎公司上述商标的使用授权。

  2021年10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店内阴凉区中药饮片销售货柜中央一玻璃柜内,发现放置有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待售医用外科口罩(产品注册编号:豫械注准,生产批号20201103,规格:中号14.5*9.5cm),现场未见价格公示牌。

  当事人于2021年3月租赁位于石庄镇思江村7组的房屋从事废品收购,收购空塑料瓶、纸板、旧电器等废品,转卖给如皋当地回收单位。至2021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2021年9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店内中央摆放有1盒富德品御?无蔗糖蔬菜饼干(净含量:1.088千克,保质期:8个月,生产日期:2020.12.15)、1盒富德品御?无蔗糖蔬菜饼干(净含量:1.088千克,保质期:8个月,生产日期:2020/12/19)、3箱农夫果园?30%混合果蔬汁饮料(净重:11.3kg、规格1.8L×6瓶,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01013)、6瓶农夫果园?30%混合果蔬汁饮料(净含量:1.8L,生产日期:20201013、保质期:9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

  2021年9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厨房内的8号冷柜内发现放置有2盒标称生产日期为“08-08-2019”、保质期为“08-08-2021”的阿根廷红虾,其中1盒已被使用近一半,上述2盒阿根廷红虾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于2021年3月租赁位于石庄镇石南村15组一空地,安装两个集装箱移动房、一个地磅后,回收纸板、金属板、塑料桶等废品用于销售。至2021年1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2021年9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放置有待售的5瓶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净含量:480ml,酒精度:42%vol)、4瓶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净含量:480ml,酒精度:42%vol),上述9瓶洋河蓝色经典白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现场鉴定,均为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于2021年年初租赁位于石庄镇凤龙村19组一民房的用于居住,并在门前回收纸箱、蛇皮袋、塑料等废品用于销售。至2021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2021年8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联合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销售的医用外科口罩(“生产企业:广东国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01212”、“生产日期:2020/12/12”、“执行标准:YY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进行了抽样。检测结论为“结构与尺寸未判定,口罩带项目不符合YY0469-2011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的废旧塑料瓶、塑料桶等废旧塑料系当事人从附近村民处收购来,当事人将收购来的废旧塑料经分类、清洗,再用机器将废旧塑料粉碎加工后销售给厂家。当事人收购废旧塑料的价格为0.6元/Kg,销售价格为2000元/吨。当事人从事废旧收购经营未领取营业执照。

  2021年8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联合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医用外科口罩(“生产企业:广东博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01101”、“生产日期:2020/11/01”、“执行标准:YY/0469-2011”)进行了抽样。2021年9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PFKLWKU392375R2),检验结论为“结构与尺寸未判定,口罩带项目不符合YY0469-2011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2021年8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联合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生产企业:九江市中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1.23”、“执行标准:YY/T0969-2013”)进行了抽样。2021年9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PFKLWKU392395R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测,口罩带和通气阻力项目不符合YY/T0969-2013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的涉案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M6+)酒、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系当事人购进用于销售的白酒,其中涉案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M6+)酒为当事人以595元/瓶价格购进。涉案1瓶贵州茅台酒(生产日期20140526)、2瓶五粮液酒、20瓶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M6+)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的上述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M3酒2瓶、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酒3瓶、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酒1瓶系当事人用于销售的白酒。涉案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2021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如皋市吴窑镇环南路9号101室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营业,在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4瓶贵州茅台酒,涉案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2021年6月29日,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受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实施抽检,抽样基数:1000块,抽取样品数量:40块,备样量:10块。上述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经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

  2021年03月25日,当事人购进车架号(VIN号)为LW0HWFT19L0L06786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进价2450元/辆(整车含电瓶)。当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及CCC证书。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1年07月08日,执法人员至位于如皋市下原镇腰庄村五组的如皋市恒畅纺织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储气罐(其所附压力表读数为0.54Mpa)及压力管道用于喷气织机供气,当事人现场没办法提供上述储气罐及压力管道的检验合格资料。

  2021年10月2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如皋市下原镇野树村十一组16的如皋市林安超市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最东侧货架上摆放有四种免洗抑菌产品均未有价格标签。

  当事人经营的医用防护口罩(规格型号:挂耳折叠型16cm×11cm,生产批号:S01226151)经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密合性(总适合因数)不合格”。

  当事人于2019年06月、2020年03月分别购进电动行走式堆高搬运车、叉式装卸车各1辆,用于货物的搬运。截至案发,上述电动行走式堆高搬运车、叉式装卸车仍未经检验,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电动行走式堆高搬运车、叉式装卸车的检验合格报告及使用登记资料。

  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严格,设备检修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培训管理不实

  2021年3月17日,当事人发生一起坠落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由本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了“3.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对本起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引起的坠落事故,定性为特定种类设备相关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当事人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严格,设备检修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培训管理不实,对事故负有责任。

  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2021年3月17日,国鼎(南通)管桩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坠落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由本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了“3.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对本起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引起的坠落事故,定性为特定种类设备相关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当事人时任国鼎(南通)管桩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当事人于2021年8月10日在长江镇二案居六组自建钢板房内开始从事废品经营。当事人通过回收废纸箱和废矿泉水瓶,低买高卖赚钱差价。因当事人未记账,故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废旧品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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