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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018年度经济发展鼓励扶持政策申报开始了!
发布时间:2023/12/16 来源:余热蒸汽锅炉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8〕116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服务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7〕105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学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7〕86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及高成长企业增资扩营若干意见的通知》(晋政文〔2018〕147号)

  本次经济发展鼓励扶持政策申报时间截止至2019年4月17日(星期三),逾期不再受理。请合乎条件企业主动申报,对照《申报指南》要求,及时报送申报表格和相关材料书面以及电子文档。

  ◾3、市工信局相关科室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报材料来初审,并通知初审通过的企业凭《初审通过确认函》将纸质版申报材料送市审批服务中心21号工信局窗口;

  ◾4、市工信局发函咨询公安、生态环境、消防、人社、金融、税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核实企业是不是真的存在法人代表涉黑涉恶行为、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整改结案、“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恶意逃废债、被税务部门稽查定性偷税骗税,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

  ◾6、市工信局科室深入相关申报公司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行文呈报市政府审批;

  《申报指南》中每项扶持政策均有相应的受理科室,具体申报业务咨询方式如下:

  ◾(一)除特别注明外,申报材料中所有证明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并在复印件空白处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必须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加盖骑缝章;

  ◾(二)本申报指南所指“工业产值”、“工业固投”、 “主要经营业务收入”等指标以企业联网直报上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标准。

  ◾(三)本申报指南中的申报设备均要求为企业在项目建设中购置并通过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会计科目核算的生产设备(不含办公、电梯、汽车、铲车、叉车等生活生产配套设施设备)。同时,对工业储备项目投产、设备采购等补助、奖励政策审核时,涉及陈旧二手设备交易的,原则上不予认定;

  ◾(四)本申报指南中涉及设备购置金额、服务外包费用、出售的收益、软件投入、年委托代工产值、代工费等前置条件要求,均指不含税金额;

  ◾(六)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各类本级补助资金总额以该企业当年纳税本级财政分成额度为上限;

  ◾(七)凡企业法人代表涉黑涉恶行为、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整改结案、“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恶意逃废债、被税务部门稽查定性偷税骗税(不包含稽查在案未定性)、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一)工业储备项目投产奖励政策。对按既定目标竣工投产的晋江市级年度工业储备项目,一次性奖励3万元。(受理科室:经济运行科)

  ◾2.发改、工信部门出示的有效年度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工业品牌奖励政策。对获得工信部、省工信厅认定的质量标杆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获国家工信部、省工信厅认定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运行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受理科室:创新发展科)

  (三)购置生产设备补助政策。企业购置生产设备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上,按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40万元;经评估认定属智能装备的(非泉州“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按设备投资额的 5%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限额300万元;属泉州“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的智能装备,按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作为本级配套资金,最高补助限额300万元。(受理科室:经济运行科、对外协作科)

  ◾3.购置生产设备发票汇总表(需体现发票日期、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发票号码、合计金额等内容)

  ◾4.生产设备完税发票(申报年度必须在有效年度范围内,且实际发生购置款不含税100万元以上)

  ◾5.税务部门出示的企业申报年度的纳税证明(其中,需提供1份纳税证明原件)

  (四)重点技改项目补助政策。每年组织筛选认定并重点扶持一批晋江市级年度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列入晋江市政府重点技改项目库的项目,项目业主上一年度在晋江的纳税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按项目生产技术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当年度最高补助限额300万元,其中,对当年度生产技术设备投资1-2亿元的重大技改项目,当年度最高补助限额提高到500万元;对当年度生产技术设备投资超2亿元的重大技改项目,当年度最高补助限额提高到1000万元。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享受采购设备相关补助政策。(受理科室:经济运行科)

  ◾3.购置生产设备发票汇总表(需体现发票日期、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发票号码、合计金额等内容

  ◾6.发改、工信部门出具的有效年度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7.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申报年度的纳税证明(其中,需提供1份纳税证明原件)

  (五)各级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示范奖励政策。对首次获批列为泉州市“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的智能装备制造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经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或国家级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省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泉州市智能工厂、泉州市数字化车间,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设一批生产示范流水线,对入选泉州市级“数控一代”生产示范流水线名单的企业,按照泉州市核定补助金额的70%给予配套,最高补助限额200万元。(受理科室:对外协作科)

  ◾3.批准文件或证书(备注:申报入选泉州市级“数控一代”生产示范流水线奖励政策,则需提供获批列为泉州市级“数控一代”生产示范流水线认定文件及泉州奖励资金文件)

  (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政策。鼓励智能装备制造企业研发首台(套)“数控一代”重大技术装备,对经省认定为国内首台(套)的,按其销售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100万元;对经省认定为省内首台(套)的,按其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50万元。(受理科室:对外协作科)

  (七)服务型制造奖励政策。鼓励制造企业向前端研发设计、后端市场营销、售后服务、仓储物流、设备租赁等领域延伸拓展服务链条,实现以产品制造为核心向产品加服务的转变。对服务性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占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企业(包括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经国家工信部、省工信厅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国家级在已获得省级奖励的基础上补差)。(受理科室:创新发展科)

  ◾3.企业营业执照(含子公司的,需提供申报企业与子公司的绝对控股关系证明材料)

  ◾4.申报企业(包括绝对控股子公司)当年度生产性服务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且占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证明材料(合同、协议、生产性营业收入台账等)

  (八)主辅分离奖励政策。支持本地制造企业剥离服务环节设立服务企业,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外包服务。对剥离后设立的服务企业,年主要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且至少服务5家制造业企业的,每家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补助。(受理科室:创新发展科)

  ◾2.申请报告(包含公司基本情况、服务外包业务基本情况,以及包括母公司基本情况、剥离设立子公司的投资情况的内容、申请事项等)

  (九)工业设计中心奖励政策。鼓励企业分离发展工业设计业务,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泉州级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受理科室:创新发展科)

  (十)工业设计服务外包补助政策。对与注册地在晋江区域内的研发设计机构达成1年以上服务外包合作协议的本地制造企业,且每年实际总外包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额20%的额度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限额30万元;合作机构为经批准设立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内企业的,按实际发生额30%的额度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限额40万元。(受理科室:创新发展科)

  (十一)国际性工业设计大赛获奖作品对接转化补助政策。对制造业企业与国际性工业设计大赛获奖作品对接并实现量产的,按合作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作品补助限额5万元。(受理科室:创新发展科)

  (十二)首获军工四证奖励政策。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受理科室:对外协作科)

  (十三)军品招标项目中标奖励政策。对制造业公司参与军品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军品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实际履行合同收付款项已达到合同总金额60%以上,并在我市缴纳税收的,按合同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受理科室:对外协作科)

  (十四)军民技术落地转化补助政策。支持我市军民融合企业购买、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民或者军民两用技术、专利,并在我市实现落地转化的,其技术交易费用按照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100万元。(受理科室:对外协作科)

  (十五)重点军工项目产业化奖励政策。对国家重点军工项目在本市实现产业化、规模化生产的军民融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受理科室:对外协作科)

  (十六)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向本地中小企业下单委托代工奖励政策。对晋江市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委托市内中小企业从事产成品贴牌加工、委托企业总数在5家以上、委托加工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且占其总产值(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中的销售商品收入为参照)30%以上的品牌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并予以通报表彰。(受理科室:企业服务科)

  ◾3.采购产成品或委托加工情况汇总表(包含:供应商名称、合同号、合同日期、金额;记账凭证号、发票号、日期、货物名称、不含税金额及合计)

  ◾5.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向中小企业采购产成品的结算发票或委托加工费用结算发票(备注:采购金额与委托加工费用换算率为2.5:1)

  (十七)中小企业为本地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协作配套补助政策。鼓励晋江中小企业为本地有突出贡献的公司配套进行产成品贴牌代工生产,受托贴牌代工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加工费500万元以上,以年配套协作加工产值的1%或年加工费的2.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上一年度已获得本项目资金扶持的企业,按本年度比上一年度增加的配套协作加工产值的2%或加工费的5%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受理科室:企业服务科)

  ◾3.配套加工合同汇总表(包括合同号、签约对象、签订时间、合同内容、交货时间、合同金额及合计)及合同

  ◾4.配套加工产值或加工费汇总表(包括开票时间、会计凭证号、发票号码、企业名称、货物或劳务、不含税金额及合计)及对应的税务发票(销售产值和加工费应分开列表,为不同有突出贡献的公司配套加工的应分开列表,发票复印件应分项按月序排列,配套产值与加工费用换算率为2.5:1)

  (十八)供应链智能化服务平台补助政策。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发起建设线B供应链智能化平台,带动企业渠道扁平化,缩短期限,提升产品盈利空间。对结算地在晋江、服务晋江企业超过20家、年交易额超过2亿元的供应链智能化服务平台,自其平台投入实际运营当年度起,每年一次性给予50万元运营费用补助。(受理科室:创新发展科)

  ◾4.申报年度平台交易额证明(包括平台交易汇总截图、服务企业名单、采购或销售合同复印件、正式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平台企业开户银行超过2亿元的对账单证明)

  (十九)管理升级补助政策。对聘请国内外知名管理咨询机构开展咨询诊断的企业,并预先在工信局备案,按咨询费1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30万元。对组织高管人员参加精益管理(含工业设计、智能制造等)培训活动,并预先在工信局备案,且培训时间达24课时以上的企业,按其实缴培训费用50%的比例予以补助,补助标准最高5000元/人,补助名额最多5人/家·年。(受理科室:信息综合科)

  ◾4.与管理咨询诊断机构签订的合同及付款发票(备注:申报管理咨询诊断政策时提供)

  ◾5.盖有培训机构公章的培训课程名称及参训人员报名表、培训费用发票(备注:申报精益管理培训政策时提供)

  (二十)企业共享管理理念补助政策。鼓励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对外开放其 “企业管理学院”或“企业大学”等,面向晋江本地企业无偿传授其先进的管理经营理念。对采用道场实践与理论学习相结合办班培训,并预先在工信局备案的,招生学员数量在20家以上(每家2人以上),培训周期2个月以上的且集中授课时间50课时以上的“企业管理学院”或“企业大学”等,每期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办班经费补助。(受理科室:信息综合科)

  (二十一)实施两化融合奖励补助政策。企业采购引进企业资源计划管理(ERP)、供应链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等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的,按其采购引进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软件部分实际投入的10%给予资金补助,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限额30万元;对新增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受理科室:信息化推进科)

  ◾3. 购置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发票汇总表(备注:申报应用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补助政策时提供,需体现发票日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发票号码、合计金额等内容)

  ◾4.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供应商提供的采购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合同以及完税发票(备注:申报应用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补助政策时提供)

  ◾5.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备注:申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通过奖励政策时提供)

  (二十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转产补助政策。对列入本级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本级淘汰落后产能要求自行拆除落后生产线及相关设备、配套设施,经现场核查确认,按生产线 万元。(受理科室:能源与资源利用科)

  ◾4.企业自行拆除落后生产线及相关设备、配套设施验收确认书(由市工信局会同所在镇域组织现场验收后出具)

  (二十三)节能环保提升补助政策。对集中供热区域用热企业拆除燃煤锅炉、导热油炉的,拆除的燃煤锅炉按每蒸吨补助1万元,拆除的导热油炉按每60万大卡补助1万元,每台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对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外的工业公司燃煤锅炉改造为天然气锅炉并自行拆除燃煤锅炉的,按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锅炉的蒸吨数,给予每蒸吨3万元补助。支持企业改造定型机及管道,对改造定型机及配套管道的企业,给予每台一次性2万元补助。(受理科室:产业提升科、能源与资源利用科)

  ◾4.拆除的燃煤锅炉(或导热油炉)规格型号文件(备注:集中供热区域内用热企业申报拆除燃煤锅炉、导热油炉补助政策时提供)

  ◾5.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天然气锅炉规格型号文件(备注:集中供热区域外工业公司申报燃煤锅炉改为天然气锅炉补助政策时提供)

  ◾6.定型机及管道改造合同及材料购置发票(备注:企业申报定型机及管道改造政策时提供)

  ◾7.拆除的燃煤锅炉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数据库中的拆除状态证明(备注:由工信局发函市场监管部门出示,企业无须提供)

  (二十四)循环经济荣誉奖励政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节能循环经济示范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优秀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受理科室:能源与资源利用科)

  (二十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补助政策。对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每年按年用电量每千瓦时0.1元给予资源综合利用补助,最高补助限额50万元。(受理科室:能源与资源利用科)

  ◾3.纳入申报年度《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退税名单》证明文件(查询税务机关公示情况,企业无须提供)或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二十六)能源计量集中采集补助政策。支持重点耗能企业建设能源计量数据集中采集和传输系统,对已实现耗能计量数据联网采集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受理科室:能源与资源利用科)

  ◾4.泉州市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技术方案评审名单(泉州市工信局出具,企业无须提供)

  (二十七)新获工信部行业准入公告企业奖励政策。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对照国家工信部行业准入(行业规范)条件标准申请行业准入,对新获工信部行业准入(行业规范)公告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受理科室:产业提升科)

  (二十八)公共服务平台奖励政策。鼓励行业组织、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发起整合相关资源,组建公共服务平台,承接产品研制设计检测等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平台投入实际运营后,对30家以上晋江公司可以提供上述外包公共服务的(以年度有效协议为准),奖励10万元;超60家的,奖励20万元;超100家的,奖励30万元。(受理科室:创新发展科)

  ◾4.服务平台跟晋江企业业务往来的流水凭证,或相关合同或协议(备注:如涉及服务收费的,应再提供发票及银行转账凭证)

  (二十九)行业协会承办活动补助政策。鼓励市、镇两级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组织并且开展技术设计对接、赴省外商贸展洽、创新义诊、产能对接、职工技能竞赛、承办工业设计营等活动,其中,技术设计对接、赴省外商贸展洽、创新义诊要求活动参加的中小企业数量在10家以上,产能对接、职工技能竞赛要求参加的中小企业数量在20家以上,工业设计营要求参与的学生人数在12人以上,每场(次)给予5万元活动经费补助。(受理企业:企业服务科)

  (三十)规上企业当年度主要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奖励政策,规上企业产值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奖励政策,以及当年度新纳统规上工业公司奖励政策。对当年度主要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公司,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当年度新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公司,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规模以上工业公司工业产值保持增长且当年度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该项政策由市工信局根据市统计局提供名单会同相关镇域组织兑现,企业无须申报。(受理科室:经济运行科、企业服务科)

  (三十一)引进知名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对首次在我市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国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互联网公司及研发机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奖励给其在我市所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500万元。(受理科室:信息化推进科)

  (三十二)新增纳统规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对当年经国家统计局确认为新增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上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受理科室:信息化推进科)

  (三十三)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营业收入首超奖励政策。对纳入本市统计年营业收入首次超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受理科室:信息化推进科)

  (三十四)支持网络站点平台建设补助政策。支持建设面向企业和社会等提供开放服务,具备较好的服务基础和服务能力的网络站点平台。对近三年内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拥有自主产权,拥有非常良好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的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网络站点平台,根据平台流量、收入、技术模式、运营服务模式等进行评审,择优按近三年内平台总投资额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1500万元、15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受理科室:信息化推进科)

  (三十五)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省外招标项目中标(500万元及以上)奖励政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在省里按合同完成金额的3%给予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合同完成金额的1.5%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受理科室:信息化推进科)

  (三十六)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省外招标项目中标(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及省内晋江市外项目中标奖励政策。参与晋江市外招标项目中标的,单个中标合同金额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合同完成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本级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参与省内晋江市外招标项目中标的,单个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合同完成金额的4.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本级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受理科室:信息化推进科)

  5.收到货款银行转账等相关凭证复印件(实际履行合同收付款项须达到合同总金额60%以上)

  (三十七)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参加展会补助政策。鼓励本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参加境内外相关展会,给予企业50%的展位费补贴,单家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受理科室:信息化推进科)

  (三十八)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取得资质认证奖励政策。对新取得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一、二、三级的本市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2—5级的本市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的奖励。已获证的未享受过本级政策扶持的企业,在当年通过换证审核取得新证的,视同新获证企业,可享受有关政策。(受理科室:信息化推进科)

  (三十九)支持物联网应用项目补助政策。支持健康养老、教育、医疗、工业、农业、物流、环保等领域的物联网应用项目。对建设周期为近两年内,总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成的物联网应用项目,经评审择优按总投资额2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受理科室:信息化推进科)

  (四十)物联网优秀创新产品奖励政策。鼓励发展高性能新型传感器和智能硬件,推动低功耗轻量级底层软硬件、高性能智能感知、高精度运动与姿态控制、低功耗广域智能物联等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对省级评选出的优秀创新产品,按省级奖励金额1:1配套。(受理科室:信息化推进科)

  (四十一)研发设计仪器设施补助政策。对当年度新购置100万元以上研发设计仪器设施的泉州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购置总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受理科室:创新发展科)

  3.研发设计仪器设施发票汇总表(需体现发票日期、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发票号码、合计金额等内容)

  4.研发设计仪器设施供应商提供对应申报年度内的完税发票复印件(申报年度必须在有效年度范围内,且实际发生购置款100万以上)

  (四十二)技术创新荣誉奖励政策。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经认定的工信部工业公司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受理科室:创新发展科)

  (四十三)有突出贡献的公司重大增资扩营项目生产设备补助政策。对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实施的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增资扩营项目,按项目建设周期内生产技术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原则上不设补助上限,于项目投产后按核定补助金额的30%、30%、40%分3年内予以兑现。(受理科室:经济运行科)

  3.购置生产设备发票汇总表(包括发票日期、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发票号码、合计金额等内容)

  (四十四)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引资扩张奖励政策。支持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引进国内外有名的公司合作实施增资扩营项目,按照合作实施项目到位的投资额分档一次性给予奖励。其中:10亿元(含)至20亿元,奖励40万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奖励60万元;30亿(含)至40亿元,奖励80万元;40亿(含)至50亿元,奖励100万元;50亿(含)以上,奖励200万元。(受理科室:经济运行科)

  (四十五)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增效奖励政策。对年度产值增速达15%以上的有突出贡献的公司,按企业当年度比上年度新增缴纳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受理科室:经济运行科)

  3.近两年税务部门出示的申报年度纳税证明(含1份原件,其中,涉及集团捆绑申报的,应提供所有捆绑企业的纳税证明)

  (四十六)有突出贡献的公司产值首超奖励政策。对工业产值当年度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晋江市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受理科室:经济运行科)

  (四十七)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受理科室:企业服务科)

  (四十八)高成长企业增效奖励政策。对产值5000万以上且增速达20%以上的高成长企业,当年度比上年度新增缴纳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受理科室:经济运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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