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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7 来源:燃油气模温机

  “1978年,全国共有锅炉18万台,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含气瓶)共700万台(只),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共出现重大事故650起,死亡153人。2014年,全国共有锅炉64万台、能承受压力的容器323万台,气瓶1.4亿只,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气瓶共发生意外事故69起,死亡80人。在设备迅速增加的情况下,特定种类设备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显而易见地下降。2014年特定种类设备万台设备死亡率为0.39,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宋继红满脸兴奋地说。

  如果说,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因为爆炸事故而诞生,那么,我国特种设备相关产业60年来则呈现出了爆炸式的增长。目前,我国已有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4万多家,形成了从设计、制造、检测到安装、改造、修理等完整的产业链。我国已经成为超临界电站锅炉、加氢反应器等重型压力容器的最大生产国,电梯制造总量已经成为世界第一,桥式起重机的最大吊装能力已达2.2万吨、位列世界第一,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生产国、出口国。

  1982年以前,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主要依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实施。原劳动部先后颁布了《蒸汽锅炉安全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事故报告办法》《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安全监察规程。这些规范的颁布与实施,推动了安全监察工作向经常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掀开了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法规体系局部建设的序幕。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确立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开启了依法行政的先河。《暂行条例》总结了我国安全监察工作的经验,初步确定了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7个环节实施全过程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暂行条例》的颁布,为当时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制度提供了法规性依据,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正规化指明了方向。

  如同一台设备存在生命周期,《暂行条例》施行近20年后,渐渐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须进行“维修”“改造”才能保持生命力。2001年6月,质检总局向国务院提出了修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建议;2003年2月,国务院颁布《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3月修订,将监管范围确定为8类,明确了节能监管的具体要求,增加了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能。

  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对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统一、全面规范的法律。宋继红说:“《特种设备安全法》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依法治国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要里程碑。”

  1955年,国家锅炉安全检查总局成立时,仅在行政机关中设立安全监察机构,既负责安全监察,也实施检验。1978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重建锅炉安全监察局后,一边完善监察机构,一边建设检验机构,逐步形成安全监察与检验双轨制的体制。《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确立了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和检验7个环节全过程“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明确了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机构各自的职责。《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在继承两个条例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分类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了特种设备的“身份证”制度,确保特种设备“从生到死”整个生命周期都有相应的安全信息记录。同时,把特种设施安全和节能工作结合起来,突出对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商场、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特别是涉及民生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的重点监管,通过分类监管、重点监管,实现了科学监管。

  过去特种设备出了事,常常是“企业责任,政府买单”。《特种设备安全法》厘清了各方职责,强化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不再是保姆式包揽企业的安全责任,对事故造成的损害买单,而是警察式的监管,依法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纠正违章。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由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等5个层级构成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正式形成。

  2005年11月的北京,天气已经充满凉意,但对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事业来说,却是一个充满热度的月份。这个月中旬,我国主办的首次特种设备安全国际论坛在北京召开。这是一次规模空前的特种设备安全全球性盛会。论坛上,“中国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作为一种全新的管理方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欧盟、美国、罗马尼亚、马来西亚等多国认为这是一个创举,对世界各国安全监管理念都有启发,在发言中均表示将关注中国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建设。

  这并不是一个开始。事实上,在这一改革创新的成果走向世界之前,改革创新的意识早就深深地扎根于每个特种“兵”不断进取的灵魂中,改革创新的行动和成果一直灿如星辰般引领着特种战线的进步,推进着特种设备的治道变革。

  改革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不断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单一行政监察,逐步转变为监察和检验双轨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又发展为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和社会组织“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管理局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任务以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向构建“放、管、治”三位一体的质量安全提升新格局,建立中国特色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体系,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方向不断迈进。

  改革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制不断完善。随着《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颁布,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依法治特的口号深入人心。在深入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基础上,立法、执法、普法工作协调并进,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构成的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完善,运行保障机制不断健全。

  改革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制不断创新。以战略思维和系统思想为指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推出一系列改革举措。深化行政许可改革,大力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释放改革红利;加快特检机构纵向整合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检验机构竞争力,打造综合实力较强的特检集团,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技术优势,创新工作思路,做好燃煤锅炉等高耗能特定种类设备节能监管,为我国节能减排做出贡献。

  “展望未来,特种设施安全与节能工作的使命更加艰巨。”宋继红说,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特定种类设备向大型化、高参数、高风险方向发展,特种设施安全监管深层次的矛盾和突出问题日益凸显,比如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状况和监管水平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安全需求不适应、特种设施安全监管和检验力量与设备快速增长的客观需要不适应、特定种类设备监管方式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节能工作的需要不适应等,必须通过加快推进改革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推进特种设施安全监管职能转变,质检总局制定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明确提出,要通过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多元共治为特征、以风险管理为主线的中国特色特种设施安全治理体系,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实现万台特定种类设备死亡率和事故率接近发达国家水平、特定种类设备产品和服务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双重目标。

  60年风雨历程,硕果累累。总结60年的发展经验,宋继红有很多体会。他说:“最根本的一条,就是改革创新。创新永无止境,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创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法,在改革创新中实现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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