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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年下半年特定种类设备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2/05 来源:燃油气模温机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月25日,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保平安 迎新春”新闻通气会。副局长王黎萍发布通报,党委委员、市食药安办专职副主任杨继友主持通气会。

  会上,王黎萍通报了今年以来绍兴市市场监管局节前农贸市场疫情防控、消费维权、食品安全、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等重点民生领域执法工作情况,并公布了2021年下半年特定种类设备十大典型案例。

  春节临近,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开展“年夜饭食品安全”“除险保安”“商品的价值”等专项行动,切实保障节日期间安全。截至目前,全市共检查相关市场主体3869家次,察觉缺陷208个,责令整改177户,查处价格违规案件16起。

  2021年10月14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绍兴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浙江众磊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流失严重,质量保证体系未运行,不再具备生产条件,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检查人员现场约谈该公司负责人。目前,该公司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起重机械)已依法注销。

  2021年11月2日,绍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绍兴柯桥奥达电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质保体系人员、质保体系运行未能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持续保持。经查,该公司任命实际不参与该公司经营活动的人员为质保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职务,内审、评审、整改等体系运行记录不真实,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绍兴市市场监管局约谈该公司负责人,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在“除险保安”特定种类设备安全专项行动中,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越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对绍兴众能油气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已于2021年12月26日届满,但尚未完成换证,继续从事车用气瓶充装活动,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越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下达了《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停止充装。

  在燃气领域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绍兴市海光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的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兼任检查人员,同时充装记录登记的检查人员与实际人员不符。经查,该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7月16日,越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2021年7月6日,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新月朗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1台LHG1.0-0.8-T承压蒸汽锅炉(出厂编号T480802)定期检验报告已超期。经查,该锅炉外部检验有效期为2021年5月,但至检查时仍在使用,该公司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并处罚款30000元。

  2021年7月14日,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绍兴市柯桥区榆汐针织厂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厂内1台叉车(出厂编号G5BAG4721)正在使用,现场未能提供叉车检验报告和司机作业人员证。经查,该厂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定种类设备作业,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厂限期改正、停止使用,并处罚款30000元。

  2021年7月14日,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翼玮供应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3名工作人员正在操作叉车进行作业,现场未能提供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复查,发现该公司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相关叉车,并处罚款10000元。

  2021年7月15日,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绍兴市上虞永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制冷车间内1台中间冷却器(出厂编号060955)正在使用,现场未能提供定期检验报告。经查,该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为2019年6月,于2019年6月报停,重新投入使用前未进行定期检验,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并处罚款30000元。

  九、浙江诸暨祥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施安全管理案

  2021年9月30日,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浙江诸暨祥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场地内共有18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观光车),其中13台处于使用状态,现场管理人员未能提供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件。经查,该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施安全管理,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十、嵊州市华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生产活动案

  2021年11月10日,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嵊州市华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了14台储液器、2台壳管式冷凝器,现场无法提供特定种类设备生产许可证。经查,上述16台储液器、壳管式冷凝器的工作压力均大于0.1MPa、容积均大于30L、内直径均大于150mm,壳程和储液器的介质均为制冷剂(液化气体),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的压力容器。该公司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压力容器16台,并处罚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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