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执罚字〔2023〕34号)

发布时间:2023/11/23 来源:典型案例

  广西南宁治清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5月16日,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同仁村大王坡广西浩远科技有限公司基地9号厂房内建设了一个非食用植物油加工生产项目,主要以外购餐饮废油为原料,加工生产非食用植物油,已安装的主要设备有:1台导热油炉、1台蒸汽发生器、18个加热搅拌罐、2个成品储油罐等。经进一步调查,该项目于2023年3月开工建设,5月初建设完成,项目总投资额为100万元,属生态环境部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十农副食品加工业”中项目类别为16的“植物油加工”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你公司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5月16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非食用植物油加工生产项目现场检查情况);

  (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16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非食用植物油加工生产项目现场勘查情况);

  (三)现场检查照片5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5月16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你公司非食用植物油加工生产项目现场建设情况);

  (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5月18日提取,证明你公司非食用植物油加工生产项目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情况);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5月18日提供,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年5月18日提供,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七)登记信息单打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5月18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已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八)投资明细表1份(你公司2023年6月1日提供,证明你公司非食用植物油加工生产项目投资额与备案金额基本一致);

  (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十农副食品加工业”中项目类别为16的“植物油加工”节选打印件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18日提取,证明你公司非食用植物油加工生产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十)《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3〕119号)及送达回证1份(2023年5月30日、2023年6月1日提取,证明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依法送达情况);

  (十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2023年6月5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非食用植物油加工生产项目整改情况做复查);

  (十二)现场检查照片3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5日提取,证明你公司已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十三)《委托书》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各1份(你公司2023年5月18日提供,证明已委托环保公司编制非食用植物油加工生产项目报告表);

  (十四)《关于要求认真办理第二轮第一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问题(第五批)的通知》(南环督办信〔2023〕5号)打印件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16日提取,证明案件来源为群众投诉)。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3〕3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有关法律法规,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取值2;(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取值1;(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取值1。2.共性裁量基准:(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取值1;(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值1;(3)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30天以上180天以下,裁量等级取值2;(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努力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值1;(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6)社会影响:六次以下有效投诉,裁量等级取值2。3.修正裁量基准:(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值2;(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裁量等级取值-2;(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业和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0;(5)产业体系类型:鼓励类,裁量等级取值-2。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公司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电线)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

  你公司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换取罚款收据,并持罚款收据到三楼300法制稽查科办理结案手续。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1号技术上的支持:0771-5713443(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问题)

苏公网安备 苏ICP备14012790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