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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定见稿
发布时间:2023/11/23 来源:产品中心

  5月23日,广东省环保厅印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再次寻求定见稿)》。规范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定见稿规则,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新建燃煤锅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别离履行30、200、200毫克/立方米,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别离履行20、35、150毫克/立方米。

  定见稿增加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安排排放操控要求等有关内容,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别离履行10、35、50毫克/立方米。

  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法令》,改进我省大气环境质量,我厅安排编制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寻求定见稿)并寻求了大众及相关单位定见。依据反应定见,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有关要求,咱们对寻求定见稿进行了再次修正完善,并增加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安排排放操控要求等有关内容,构成《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再次寻求定见稿)。

  为进步我省区域规范的科学性和适用性,依据有关要求要求,现向社会各界揭露寻求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再次寻求定见稿)强制性区域规范的定见。请相关的单位及个人于2018年6月5日前将定见和主张填写到《广东省区域规范寻求定见反应表》(见附件2)中,以书面形式反应至省环境保护厅监测科技处,并抄送规范首要起草单位,逾期视为无定见。

  省环境保护厅监测科技处联系人:赵工 87531716、邱工 85516387,邮箱:,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510630);规范首要起草单位联系人:赵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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